週四,加州最高法院裁定,蘋果必須向零售店員工支付輪班結束時,員工等待接受隨身物檢查的時間。該裁定具有追溯力,目前尚不清楚實際上蘋果需支付多少錢。
2013年,紐約和洛杉磯蘋果商店兩名前員工提起這起集體訴訟,該訴訟稱,實體店的員工每天必須排隊長達30分鐘,來讓店經理檢查他們的身分及隨身物包袋,確保他們沒有拿走公司的商品。該訴訟表示,不遵守此公司規定的員工可能會被解僱。
該訴訟於2015年被美國地方法院法官 William Alsup 駁回,他的判決中支持蘋果公司的論點,即員工可以不帶包袋去店面,這樣就不會有這些檢查。原告於當年末向加州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法院法官 Tani Cantil-Sakauye 寫道:「在21世紀的現實生活中,蘋果竟然聲稱其搜查包袋的政策是可以為員工提供福利、且是合理的,我們認為蘋果的說法牽強且站不住腳。」
法院特別對蘋果公司提出的關於員工可以不用帶包包上班的主張提出異議,並稱蘋果對員工在工作中使用包包的限制十分嚴格。法官在判決報告書中寫道:「鑑於蘋果公司要求員工在工作時穿上蘋果品牌的服裝,但也同時指示他們在工作外時要脫掉或蓋著衣服,因此可以合理地假設部分員工會穿著工作服去上班或在店內換衣服。為了符合蘋果公司強制性著裝規定的政策而必須帶包包。」
法院裁定,由於 Apple 要求對員工進行檢查,因此法律要求必須為員工支付這些排隊檢查的時間。
蘋果尚未對此案做出回應。
資料來源:Apple must pay store employees for bag-search time, court ru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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