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上訴法院於週二裁定,紐約市政府可以禁止由 Uber 及 Lyft 等公司所營運的車輛於車內播放廣告,讓上百萬名認為廣告「極度煩人」的乘客們大聲叫好。
美國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院以 3-0 的票數認定,這項廣告禁令並不違反保障言論自由的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翻轉了之前地區法院所做出的判決。2018 年 2 月,曼哈頓地區法官阿伯姆斯(Ronnie Abrams)曾裁定,這項廣告禁令並不合適。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的首席法官卡茲曼(Robert Katzmann)於週二表示,這項已有 20 多年歷史的廣告禁令,對於紐約市「改善乘客體驗」來說,是個合理的作法。「禁令是最直接,也許也是唯一有效的方法,能讓乘客免受惱人廣告所苦。」卡茲曼寫道。
不過,這項禁令排除了 Taxi TV,這是紐約市計程車委員會(NYC TLC)強制計程車安裝,好讓乘客可以以此觀看他們的乘車費用,並以信用卡付款的科技產品。
總部位在明尼蘇達州的股票廣告公司 Vugo Inc,曾在 2015 年針對這項禁令提告,説這則禁令違憲、牴觸了它的商業言論自由。然而,雖然 Vugo Inc 會把廣告所得和司機分享,但它們的廣告和 Taxi TV 不同,乘客不能把廣告關掉或是把廣告切成靜音。
資料來源:Reuters−New York City can ban ads inside Uber, Lyft vehicles: U.S. appeals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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